概念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和就业扶贫公益专岗。
类别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
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特别提醒:公益性岗位设立实行申报制度遥 确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可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申请遥
安置范围
公益性岗位仅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11类: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
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注意: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年龄大尧技能弱尧零就业家庭成员等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
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遥
工作期限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注意: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的袁要终止劳动合同袁一般不再安排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遥
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招聘按发布信息、提出申请、审查推荐及公示的程序的进行。发布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招聘条件等。
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自愿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审查推介及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资格审查、按需推荐或考试考核(对申请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岗位数量的,采取按需推荐;对申请人数多于招聘岗位数量的,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等工作,并会同用人单位在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后,及时通过拟聘用人选所在社区(行政村)、单位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推荐给用人单位。
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工资待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休假等待遇。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目前,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不低于2000元/人/月(除鄠邑、周至、蓝田不低于1900元/人/月),政府给予岗位补贴1000元/人/月。
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一种援助措施,具有公益性、阶段性、过渡性、流动性的特点。
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应聘公益性岗位前,须到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求职者实际,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并予以记载,对提供服务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进入招聘程序。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的,暂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自行辞职、擅自离岗的,以及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后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