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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到2020年末,全市创业投资机构达到10家以上。全市骨干创业投资企业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协同互动发展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1.培育创业投资机构队伍。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申请注册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有实力的天使投资人与市内创新创业资源丰富的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合作,共同发起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组织,搭建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平台,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支持运作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创新各类募集手段,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资金信托和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引导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快创业投资管理的专业化步伐,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水平。允许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多层次创业投资联动体系
  4.培育和引进合格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信托公司以合规稳健、风险可控为前提,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丰富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培育合格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有效增加科技型企业金融供给总量。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积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具有较高产业关联度的并购方与创业企业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申请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依法依规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鼓励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设立或投资私募基金等形式,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创业投资与项目对接机制。各级有关部门牵头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并通过举办投融资交流、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创业投资机构和创新型企业的信息互联互通,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更多优质投资项目源。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引领工程,在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通过科技创新与创业投资联动,培育更多优秀创新型企业。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改造提升第一产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发挥众创空间支持创新创业功能。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建立创业孵化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的孵化机制,多渠道为创业者争取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
  8.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根据国家和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制定情况,适时争取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及时落实国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创业活动主体的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支持。(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培育优质投资项目。重点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大力实施中小企业希望工程,培育发展一批创业企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股权投资提供充足的项目源,多方搭建对接平台。市有关项目资本对接活动设立股权投资项目专栏,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银企对接活动邀请股权投资类企业参加。(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制定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支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的总体安排,研究制定更加优惠、更加便利的政策和服务措施。贯彻落实我市一系列配套政策,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给予贷款利率、业务费用等方面优惠。(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杠杆作用。积极争取“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国家和省创业投资资金支持,促进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券试点,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客团队向第三方创新服务机构购买专业化服务。(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12.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市场化途径,实现投资退出。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拓展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在符合国家及省现有政策基础上,探索试行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及股权转让时免于公开挂牌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办理股权转让。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参与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优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通过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回收资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创业投资环境
  13.优化监管环境。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清查清退。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根据行业规范,加强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落实国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产权保护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依法依规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实施募集资金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资金募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行“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限制,释放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充分利用“互联网+”,逐步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登记注册便利化。(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优化信用环境。督促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创业投资信用信息在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征信机构间的交换共享,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健全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会计、法律、咨询、评估、担保、征信、信息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技术经纪、信息服务、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人才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天使投资人等主体,以设立培训基地、加强与创新创业平台合作等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有关政策。(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组织协调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依法依规为市内创业投资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并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全市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并依托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镇办、各部门创业投资信息共享。各镇办、各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