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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人社发〔2020〕4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23号)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财发〔2020〕1号),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3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保障各类劳动者培训需求,现就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范围及要求
  (一)补贴项目范围。
  补贴项目包括:企业职工培训(包括在岗职工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岗前培训和以工代训5种),重点就业群体(含家政服务人员,下同)的项目制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补贴支出。
  培训补贴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且不得就同一职业同一等级职业培训重复享受补贴。不得将专账资金用于本通知规定外的其他支出(单位按照本通知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不受本项规定的限制)。
  (二)补贴项目管理要求。
  1.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执行省级清单目录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需要和西安市实际,适当调整我市需要的特色工种(项目)、开展非学制教学的社会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出具备案手续后,向社会公布。培训工种(项目)、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均属于目录清单的各类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不属于目录清单的,不享受培训补贴,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对于享受培训补贴的企业职工和重点就业群体,企业和培训机构均要制作《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准确登记其基本信息和参加培训情况,企业职工培训实行企业承诺制度,企业对其职工和培训情况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培训情况作为申报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
  3.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大中型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的补贴性培训,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应不低于当年参加职业培训人数的1/3。
  
 二、职业培训补贴及标准
  (一)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1.在岗职工培训补贴。企业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职6个月(不含)以上的职工由纳入目录清单的培训机构(含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给予在岗职工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每人每次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30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5000元;培训后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每次600元。享受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的职工申请其他补贴的,按所申请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53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企业按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培训,且学徒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学徒按计划完成培训内容、培训合格但未能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证书的,按每人每年250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可按企业申请预支计划补贴资金的50%,在企业培训启动2个月内预拨,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3.转岗转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由纳入目录清单的培训机构(含企业培训中心)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之一的,给予转岗转业培训补贴。培训工种(项目)属于目录清单的,补贴标准按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培训工种(项目)不属于目录清单的,补贴标准按相同(或相近)工种(项目)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培训后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元。
  4.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各类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纳入目录清单的培训机构(含企业培训中心)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并上岗的,享受职工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相同(或相近)工种(项目)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不受培训工种(项目)目录清单限制,但培训后不能在本企业上岗就业的,不得享受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5.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区工厂(含扶贫车间、村镇工厂)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等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3600元。享受该补贴不受3种目录清单限制。
  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职工,由实际用工单位工或承训单位提出申请,除提供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其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委托用工合同或协议,各级人社部门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实际用工单位或者承训单位。
  在岗职工培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均实行结果监管,以职工取得相应证书为补贴依据。
  (二)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培训补贴。
  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非实习学年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下同),大学生村官。以上重点就业群体简称七类人员。
  1.项目制培训补贴。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项目制培训的基本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期4500元,补贴给培训机构的资金额度根据基本标准和每期培训班结束后2个月内参训人员就业率、创业率核算确定。
  补贴资金额度=每班参训总人数×基本补贴标准×补贴比例。
  补贴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就业率(或创业率,下同)低于50%的,补贴比例为0;就业率50%(含)以上的,补贴比例为60%;就业率65%(含)以上的,补贴比例为80%;就业率80%(含)以上的,补贴比例为100%。参训人员就业指其在培训结束后2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上岗工作;参训人员创业指其在培训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手续并正常运营。
  2.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方案》出台后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陕实现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分别按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每人1500元、2000元、3000元标准对院校给予一次性补贴。
  3.其他培训补贴。七类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交通和生活费补贴等,按就业补助资金和就业扶贫政策规定的标准、程序,申报、审核。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创业培训机构、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按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确定,不受培训机构目录清单限制。
  (三)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用于支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每年按有关政策规定评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执行国家补助标准;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申报。坚持属地申报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向企业驻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属及以下企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向驻地县级(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或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补贴申报的受理部门。
  1.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企业或培训机构应事先制定培训方案,内容包括企业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培训条件(师资、场地、设施等)、培训工种(项目)、培训人数、培训内容、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于培训开始前15天将培训方案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其审核同意并明确培训补贴标准,方可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其中,企业职工各类培训补贴在培训结束后15天内,项目制培训补贴在培训结束后2个月内)向其报送培训方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培训补贴申报主体。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和以工代训由企业(含生产经营实体,下同)组织,相应补贴由企业申报。对于在岗职工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岗前培训,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纳入培训机构目录清单的,由本企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其中,培训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培训机构申报相应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企业申报相应培训补贴;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未纳入培训机构目录清单的,企业应委托纳入目录清单的培训机构培训本企业职工,由受委托的培训机构申报相应培训补贴。
  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本企业职工,应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参训职工人数、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障培训顺利实施。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取得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为培训机构所有,企业不得在委托培训协议书中要求分享或变相要求分享培训机构取得的职工培训补贴(但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培训时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除外)。
  3.申请材料。企业或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补贴申请表。根据培训种类,分别提供《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表》《新型学徒培训补贴申请表》《转岗转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请表》《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项目制培训补贴申请表》和《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企业和培训机构承诺书(样式分别见附件1至附件8)。
  (2)《培训补贴人员名册》,样式见附件9。
  (3)参训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政策享受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即可)、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复印件。需要证明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需要证明就业重点群体身份的,原则上应通过网络信息共享确认,无法通过网络确认的,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二)其他补贴申报。企业职工培训以外的其他培训补贴和培训相关补贴,按就业补助资金政策规定申报。
  (三)补贴资料保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项补贴申报审核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单独保管的视频资料)由申请单位和受理审核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自完成补贴拨付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处理。纳入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化资料,存储期限不低于5年,满5年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是否清除。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有关要求
  (一)线上培训对象、承训单位和工种(项目)。
  1.线上培训对象。按照《关于印发西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23号)执行,即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家庭劳动力。
  2.承训单位。疫情期间,各类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开展线上培训的,不受培训机构目录清单限制,企业也可委托目录清单内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线上就业培训由目录清单内的培训机构承担。疫情结束后,各类线上培训均由目录清单内的培训机构承担。
  3.线上培训工种(项目)。疫情期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四、五、六大类中细类(职业)、工种,企业均可组织职工开展线上培训,不受培训工种(项目)清单限制。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线上就业培训工种,应属于培训工种(项目)目录清单,其线上创业培训纳入线上培训补贴范围。
  疫情结束后,各类线上培训工种(项目)均按照培训工种(项目)目录清单执行。
  (二)线上培训课程。
  线上培训课程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职业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书的考核内容和企业实际需要开设,并设置通用性职业素质、安全知识等课程。疫情防控期间,应增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课程。对既有理论培训又有实际操作的培训,线上培训内容包括理论课程(不低于总课时的30%)和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培训内容均为理论课的,可在线上完成全部培训。
  (三)线上培训方式。
  企业和目录清单内的培训机构可依托政府免费线上培训平台(见附件12)、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线上平台、第三方培训平台及各类手机APP等组织人员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线上培训。建立线上培训核查机制,企业或培训机构应留存能够证明培训真实性的学员线上签到注册、线上培训相关视频或图片等证明资料,确保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四)线上培训补贴标准和申报审核。
  1.线上培训补贴标准。
  (1)线上培训补贴标准。线上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当地该工种(项目)现行补贴标准、线上培训课时占培训总课时的比例、疫情防控需要确定。
  疫情期间线上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线上培训课时/培训总课时×130%。
  疫情结束后线上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线上培训课时/培训总课时。
  其中,疫情期间启动、疫情结束时尚未完成的线上培训,承训单位应于疫情结束后完成全部线上培训课程,执行疫情期间的线上培训补贴标准。
  (2)培训补贴标准(总)。指执行疫情期间线上培训补贴标准后完成全部培训课程所形成的新的培训补贴标准。
  疫情期间培训补贴标准(总)=疫情期间线上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1-线上培训课时/培训总课时)。
  疫情结束后培训补贴标准(总)与现行补贴标准保持一致。
  (3)补贴预拨。疫情期间,企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线上培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开班后5天内,先行拨付50%的线上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线上培训补贴资金时,按每人每课时7.5元先行预算线上培训补贴资金,全部培训结束后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参训人员取得的证书类型和上述补贴标准计算公式确定。作为确定最终培训补贴标准的证书包括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职业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2.线上培训申报审核。
  企业和目录清单内培训机构拟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在培训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开班申请(附件11),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书面通知是否同意开班,并明确所申报培训工种的补贴标准。
  开班申请除《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财发〔2020〕1号)确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线上培训方案(包括线上培训平台、线上课程、师资、培训对象、线上培训课时、占总课时比例等),培训由企业组织的,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对前期已开班但仍未结束理论课程的班次,培训机构只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线上培训方案,经其审核同意后,可对剩余理论课程开展线上培训。
  企业和培训机构仅提供线上培训方案,并承诺在一定时限内提供完整培训方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同意其先行开班,开班后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在承诺时限内补报完整培训方案。
  企业或培训机构按培训方案完成包含线上培训内容的培训课程后,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补贴申报材料: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证明材料、学员取得的证书、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
  
 五、资金监督管理
  (一)迅速安排部署。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强化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要明确职业技能培训重点群体及目标任务,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进行任务分解,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
  (二)加强信息统计。建立培训信息季报、年报制度,扎实有效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自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情况开展检查,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并及时上报绩效评价和检查的结果。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惩,并追回资金。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依托政府网站、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不断提升政策知晓度,帮助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营造良好环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印发之日起到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终止期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适时调整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管理政策。
  附件:1.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表 2.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3.转岗转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4.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请表 5.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6.项目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7.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 8.企业承诺书 9.XXX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0.企业各类职工培训开班申报表 11.线上培训开班申请 12.在线培训平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