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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 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0〕52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在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和正常退休年龄之间,选定任意年龄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申报办理退休。退休年龄一经选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得更改。
  二、参保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由单位组织填写《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书面告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职工本人需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
  三、参保企业申报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提前退休前,应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等信息在工作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论须由申报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与其它退休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要将《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表》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
  四、各市(区)要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内部控制,各个环节都要做到责任到人、全程留痕,完善制约机制,防范审批风险。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信息库信息与原始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有效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对审批通过的人员要按规定在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中标识,未通过的要一次性向参保企业告知原因。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大对提前退休审批监督力度,按规定开展复核,对提前退休比例偏高的地方安排专项督查。对发现的违规案例,要逐一进行倒查,将责任落实到人。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造成基金少收多支的,核定金额后在落实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时予以扣回。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2月4日